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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

发布时间:2021-06-17 18:58:57 阅读: 来源:热电阻厂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自治区农业现代已成为全球技术领 先、产量领 先的高性能材料供应商的巨头巴斯夫化的发展,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提高农机化装备水平,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农机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按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发展的特点和《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确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颁布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认定合格,并取得农机局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地方人民政府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为了与农业部目录管理实现同步,2008年制定的农机产品目录有效期可持续为四年,即2008年至2011年)期间如有调整,每年度以农机局通告的形式在新疆农机上公布。

第可靠性大大的提高七条 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为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机械等十类。

第八条 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九条 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于每年10月30日前自愿向自治区农机局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报产品的彩色照片;

(五)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自治区农机局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及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认证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八)企业产品标准复印件;

(九)产品使用说明书(须有维汉两种文字);

(十)疆外企业还需提供所申报产品在我区销售及应用情况证明。

第十条 自治区农机局在新疆农机上公告负责受理申请的农机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机局委托新疆农机试验鉴定站会同自治区农牧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对各企业上报的产品进行初审与汇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农机局。初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三)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机局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于元月10日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审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产品的先进性;

(二)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

(三)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审查专家组根据需要由财政部门、自治区发改委、农牧业机械管理、科研、生产、推广、鉴定、销售等方面的专家和农、林、畜牧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机局通过新疆农机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农机局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会签。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六条 《目录》由自治区农机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发改委于三年期第一年的1月底联合公布。自治区农机局在征求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1月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件形式公布,并在三个局、厅、委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八条 《目录》公布后,依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规定增补产品。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目录》变更,自治区农机局根据变更申请重新审议后决定是否调整变更。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经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事故,以次充好,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二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因产品性能和质量问题造成大面积减产减收的,推广许可证失效的,由自治区农机局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新能源汽车“心脏”装上中铝洛铜材料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机局和各地州、县(市)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检查,发现与《目录》不符合的,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伪造假冒《目录》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依法追究相关。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机试验鉴定、《目录》审查及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生产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二十五条 对不在国家和自治区《目录》中公布的产品进行补贴的行为应予以纠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原自治区农机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试 行)》自行废止。

新疆 支持推广 农业机械 产品目录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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