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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违约金性质认定-【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3:49:41 阅读: 来源:热电阻厂家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商定,但当事人并未具体商定或商定无效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第二,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约定违约金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未作具体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虽然约定违约金不像法定违约金那样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要受到国家干预。第三,混合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当事人在该幅度内商定具体比率或幅度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违约金。

新的合同法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而创设了违约金约定自由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在违约金制度方面发生的一项重大变化,它顺应了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特征和要求。纵观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来看,合同法上的违约金性质是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的规制设计,主要理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惩罚性违约金破坏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同时为一方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条件。

2、惩罚性违约金的形成除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等原因外,经济体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违约补救措施方面会转向注重其补偿功能,而非以往的实际履行原则,因而也就不会注重惩罚性违约金在维护合同交易秩序方面的作用。

3、合同主要是一种交易,为了减轻交易当事人的风险,合同法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惩罚性违约金的弊端在于它使交易当事人承担了不可预见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易失公平。

4、惩罚性违约金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使违约金的约定成为一种变相的博弈,这既不符合违约金制度保护正常交易的本意,也不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因此,惩罚性的违约金只能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存在,这主要表现在: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实际上确认了惩罚性违约金。因为,按照法学界的一般理解,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即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并且,合同法仅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对不是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应当予以支持。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这就有惩罚作用。由于法律已经对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性质作出了规定,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改变法律的规定,则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一旦发生迟延,违约金就具有惩罚性。

(3)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一方违约,无论实际损失多大,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即使非违约方不能就实际损失举证,违约方仍然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只不过其可以根据实际损害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4)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以后,一方违约,但违约可能并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尽管非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不能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要求宣告无效。尤其是当事人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但违约方并没有要求调整数额,而自愿承担违约金责任,依照私法自治原则也是合法的。明确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规则,在实务中我们就能更好地把握和适用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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