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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倒地头部重伤999未发现伤情致其死亡

发布时间:2021-01-22 03:18:42 阅读: 来源:热电阻厂家

养生之道网导读:999被指未发现伤情致人亡经过鉴定被告诊疗行为有过错但与病人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法院一审判决补偿给家属3万元出生于1990年的……

999被指未发现伤情致人亡 经过鉴定被告诊疗行为有过错但与病人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法院一审判决补偿给家属3万元

出生于1990年的赵某凌晨醉酒倒在路上。其父母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生赶到后,未发现赵某头部的重伤,导致其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故起诉索赔近90万元。

记者今天从知情人处获悉,庭审期间,鉴定机构认为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存在过错。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其退还诊疗费和救护车费300元,并给予死者父母补偿金3万元。

死者家属:999未发现伤情致人死

赵某的父母诉称,2012年3月31日4时许,赵某酒后行至京开五金建材市场。保安见其醉酒且头部受伤,立即报警,约10分钟后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生来到现场。

医生认为赵某只是醉酒,头部有血是因为其嘴被碰破所致,并无大碍,家属相信了医生的诊断,7时许将尚未醒来正在急救车上输液的赵某带回家中。

下午1时许,家属发现赵某死亡。经鉴定,赵某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循环衰竭。

赵某父母认为,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理应本着极端负责的谨慎态度对待每一个病人,而赵某头部受重伤被告竟未能发现,导致赵某因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被告应当对其重大过错承担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90万元。

被告:患者死亡与该单位无关

法庭上,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按照该中心的说法,事发时,赵某嗜睡、满身酒气,脉搏80次/分、呼吸18次/分,呈嗜睡状态,双鼻孔口唇有血迹、已凝固,四肢肌张力低,满身酒气。

医生初步判断赵某为酒精中毒,患者随时存在病情恶化、死亡的可能,建议去医院检查,但家属表示患者经常喝多、闹酒,要求自己带患者回家,医生建议随诊,患者家属签字确认该事实。

该中心认为,院前医疗的职责是"对症处理和协助转运",与医院院内的"明确诊断和综合治疗"完全不同,患者具体病情需要去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后方能明确诊断。

该中心的医疗行为符合院前医疗规范和常规,院前初步判断客观全面,同时积极告知患者病情并建议去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当患者家属表示不去医院时,该中心也积极告知随诊,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与该中心无关。

鉴定机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庭审期间,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为,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疗行为不违反诊疗常规;对颅脑损伤可能性未予告知,可视为过错,但医方已告知随时存在病情恶化、死亡的可能,需要立即转送医院进一步抢救、诊治,而患方拒绝去医院。

最终,鉴定机构认为,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对其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与死者最终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法院: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被告行为与赵某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鉴定意见所述,被告存在对颅脑损伤可能性告知不足,这对赵某家属判断是否将其送医院就诊构成间接影响,并造成其心理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故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救护车费及治疗费,并支付一定限度的经济补偿金,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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