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抢注域名行为的立法应对
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具有标识性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的标志。作为企业在网络上的名称,域名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倘若域名被抢注,会导致公众对该域名网站的误认,从而助长在网络领域无偿享受他人声誉和影响力之利。不正当抢注这一恶意侵权行为显然有悖电子
商务发展的有序竞争,也与民商事活动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原则直接相违,有待立法上的早日应对。
尽快立法众望所盼
近年来,令人触目惊心的像享誉海内外的“海尔”、“健力宝”、“同仁堂”、“娃哈哈”、“长虹”等几十种国内著名品牌被境外公司在网上抢先登记、抢注域名,而现行国内法竟无力保护之事态表明:对域名引入立法保护事不宜迟。在这种背景之下,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引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条例并参照WIPO的有关文件于2000年6月作出了国内第一件涉外域名纠纷案的判决。为使这一类型的案件有法可依,案件多发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率先出台了国内第一个法院操作规范《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与上述操作规范一样,我国现有涉及域名的有效立法基本上止步于部门规章的阶段,在效力上存在先天不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在石家庄福兰德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公司关于 PDA的域名纠纷案中,法院就曾判定《暂行管理办法》不能作为法院在裁判时的法律依据。同样,诸如《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也存在类似不足。
随着诸如“中文.com”、“中文.cn”的全球通用中文域名注册的推出,全球通用中文域名的抢注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可能产生的危害比英文域名抢注有过之而无不及。首例中文域名纠纷案———深圳中项卫星网络有限公司诉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已经诉诸法院。当前国际域名的注册原则基本奉行ICANN(国际域名管理机构)规定的谁先注册谁先得原则,国人无力阻止国外机构合法抢注中文国际域名。
这就对立法保护提出了要求。尽快推出有关中文域名的国内法已属众望所盼。
打造平台有序纾解
域名作为因特网中一种可以集商号、商标为一体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其使用具有全球唯一性,在一个机构注册能产生全球通用的效力,因此在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这也从一个方面解析了域名抢注如此火爆之因。而冲突的有序化纾解则需要打造一个相对应的立法平台。
目前,域名权是一个尚未被各国现行法普遍肯定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在有效立法确立之后,与域名相关的利益才有可供保护的法律依据。考虑到域名权凸显的无形性特征,随时潜在遭受侵犯之虞。其中,突出侵权现象就是域名的恶意抢注。
当前情况下,在立法上可以援引侵犯商标权来加强有法可依的域名保护,这已为许多国家的司法机构共同援用,许多明显有违常理的域名抢注据此得以有效遏制。并且需要指出,还可以充分援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对驰名商标所作的特别保护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显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这一规定就为我国享誉海内外的“海尔”、“健力宝”、“同仁堂”、“娃哈哈”等国内著名品牌遭受境外公司恶意域名抢注提供了法律援助,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尚无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现状下。
客观量化以防偏颇
及早推出有力度的立法举措已属当务之急。在此前提下,在具体设计涉域名抢注操作规则时要注意有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兼顾问题,尽量客观量化抢注行为的构成条件,防止偏颇。
首先是对不当域名抢注的构成严格把关,防止主观先入。具体说,在立法设置权利义务并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应同时兼具几个条件。比如出于经济目的,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标识相同、相似或足以导致误认;又如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再如注册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包括:域名持有人对权利人提出有偿高价转让域名;以营利为目的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的商标、商号来引诱互联网用户进入其网页、其他在线地址或在线服务等等。
其次,立法对恶意抢注的范围要严加限定,不宜随意扩大。
其三是谁主张谁举证诉讼规则的立法落实。商标权人要请求注销已注册域名,必须要负举证证明责任,证实注册域名与其商标的相同、相似性并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域名持有人就是商标权人的客观既存。倘若不存在至少在某些环节上与商标权人有密切联系的误认支持,商标权人的主张也不应得到立法支持。
其四是对公平、合理的域名转让的立法支持。
其五是合理定位域名抢注侵权的司法管辖地。基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域名权冲突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域名一经注册旋即通用全球间的反差,相关权利人在域名注册人的住所地或注册机构所在地寻求合法权利的司法保护经常情况下不尽现实。因为让以上两个地域的法院保护相关权利人需要在其他法域变现的权利,除非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强调的驰名商标,否则几无胜诉依据和成功系数。在此,立法的国家主权性受充分尊重是基本的原理,权利人很难在一国主张由他国立法确认的知识产权。是故,域名抢注争议的司法管辖立法设置以落实在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宜。(本文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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